一直以来,西北政法大学潜心钻研西法大品牌的行业客户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需求及解决方案。西法大的优势不仅在于全面的延安红色教育业界的先进技术和精锐的专业团队,还在于提供精湛的西法大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培训、西法大干部培训服务能力,更在于积极创新的热情和尊重承诺的信念。成为客户可信赖的品牌的延安红色教育综合服务商,助力客户实现西法大干部培训的业务价值,是西法大始终不渝的使命和追求。 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 干部教育培训对象第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第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七)其他培训。第四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第五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第七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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