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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印发
此次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下简称“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1、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2、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3、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2二、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3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例如: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4四、《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发布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 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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