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的四个基本概念
(一)受益人的定义
受益人是信托当事人之一(见我国“信托法”第三条) ,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为一人的称为单独受益人(或单一受益人),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含两人)称为共同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资格与范围
在我国,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由此看来,与委托人相比,自然人为委托人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受益人来说,则没有此限,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不受限制,都可以成为受益人。而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权利能力,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疑可以作为受益人。
从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所界定的受益人范围来看,受益对象应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但应注意到在公益信托中,受益对象通常是由实现某项公益目的而定。其特定目的惠及的受益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同时还应注意到设立一项信托的目的,其受益人范围可不局限于人,还可包括物和其他动物。在国外,一些国家的信托制度就允许以物、动物,或者特定目的等作为受益对象。例如,在英国一委托人所设立的一项以长年保护坟墓的完好为目的,而实施修缮的私益信托;又如,在一项遗嘱信托项下,将自己的宠物作为受益对象之一,以此保证该宠物在主人逝后不受他人虐待,而得到正常的生存条件。
普遍存在于信托项下受益对象为自然人的情形中,胎儿能否作为受益人,在诸多国家和地区中虽有所争议,但多认为胎儿可作为受益对象而于其成活后生效。在我国,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对其保留的份额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还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只要胎儿出生后能生存下来,胎儿被指定为受益人者即生效。这就是说,胎儿作为受益人是法律所允许的。
(三)委托人作为受益人的条件
委托人可为受益人和不可为受益人的情形有:
1.在民事信托中
(1)在自益信托中:在同一信托中,委托人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在他益信托中:在同一信托中,存有多个受益人,委托人可为共同受益人之一;遗嘱信托不可能是自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因此,委托人不可能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2.在经营性信托中
一般情况下均为自益信托,因此委托人多为唯一受益人。但也有些经营性信托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为他益信托,也可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
3.在公益信托中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只可能是他益信托,委托人几乎不可能成为受益人。有些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公益信托的成效直接有益于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委托人同时是公益信托的受益者。
(四)受托人作为受益人的条件
通常,受托人是不可能作为受益人的。主要是为防止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偏重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同一信托中有多个受益人时,为了促发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动性,更积极主动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有成效地处理信托事务,并公平地对待每一名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才有可能成为该信托项下的共同受益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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